{{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
二、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有意願申請者請於5/12日前將相關文件繳回輔導室。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4月30日,
並應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內頁服務時數)、
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退件。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以下平臺「最新消息/113年志願服務貢獻獎」下載。
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taipei)
{{ $t('FEZ003') }} 2024-05-06
{{ $t('FEZ014') }} 2024-06-05|
{{ $t('FEZ004') }} 2024-05-06|
{{ $t('FEZ005') }}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