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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快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納管及保險一案

{{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年11月18日北市監 車字第1110230817號函及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社(一) 字第1110115118號函辦理。 二、案係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 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 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 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 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者,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爰請協助多加宣導,以利政策推動並 保障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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