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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快訊

轉知衛福部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8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辦理。

二、吸菸室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 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辦法更新。



{{ $t('FEZ003') }}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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