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1.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
2.本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由本單位統一申請。另請注意「志工訓練時數」及「里辦公室核發之服務時數」皆不計入服務時數計算。
3.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4月30日,並請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4.請於5/25前交至輔導室資料組。
{{ $t('FEZ003') }}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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