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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快訊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120080141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實務執行需要及現況問題,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相關規範,以達簡政便民及環境保護相關證照管理 一致性等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認證審查流程,加速核證作業時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二年六小時規定,修正申請展延之環境相關研習時數為累計十五小時以上,並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政策相關訓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及學校依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人員之調訓規定,並增訂未參加調訓且未延訓之廢止認證事由。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



{{ $t('FEZ003') }}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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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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