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9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4456號函辦理。
二、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11日發布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刪除15條第2項第1款原「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文字,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時數已無須經教育部認可。
三、該辦法現行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15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四、請開課單位本權責認定是否屬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並至環境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登錄環境教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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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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