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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快訊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與保密規定

{{ $t('FEZ002') }} 學務處|

一、遇有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違反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法定通報」與「校安通 報」相關規定:

(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簡稱防治準則)第16條 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 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

1、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2、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平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 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 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可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爰此,相關人員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請務必 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以免因疏漏或延遲通報而受罰。

二、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人員應遵守以下保密原則, 違反者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 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防治準則第23條第5款規定,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 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者,不在此限。

(三)防治準則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前條第五款規定 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 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 相關法規處罰。

(四)綜上,負有保密義務者限於學校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之所有人員,非指事件當事人,爰請學校避免再要求事 件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切結書等文件(當事人並無保密義務,必要時僅予道德勸說),且亦應避免要求當 事人填具自述表、自白書、簽復不申調查同意書或任何 切結形式之文件。

三、請學校應提升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程序正確性,持續推動 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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