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依據北市教中字第1143040481號辦理。
主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請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國教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 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學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 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 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 (三)字第1130071313A號函及本局113年7月31日北市教中 字第1133081213號函(諒達)辦理。
四、檢附前揭教育部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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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3-03
{{ $t('FEZ014') }} 2025-04-02|
{{ $t('FEZ004') }}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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